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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阅读次数:3118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依据。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样式并由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  为保障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规范我院毕业生择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每年1015日至1115日期间,统一发放就业协议书。各系需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提交就业协议书领取申请,申请书由学工部主任签字并加盖所在系公章后方有效。各系每年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两年。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一名毕业生只对应一个协议书编号。协议书损坏或丢失一律不再办理补发。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必须将协议书交至所在系签字盖章,然后移交招生就业处签字盖章。

 

第七条  就业协议书保管:办完手续后,学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回系学工部登记留存。各系每年确定专人负责对就业协议书统一整理,并于每年的620日前,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派遣相关资料一并上交至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第八条  单位与学生在学院招聘活动中需要现场签约时,如需先盖学院就业专用章,在征得招生就业处同意的情况下,单位需将一份备查协议书填写完毕,留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1112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毕 业 生:    ×××      

 用人单位:请填写单位全称  

      校: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监制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XXX

性别

/

年龄

如实填写

民族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党员

培养方式

全日制

健康状况

健康

   

填写专业全称

学制

/五年

学历

大专

家庭地址

XXXXXXXX乡镇XXXX

联系电话

请如实填写

应聘方式

学校招聘会( )政府举办招聘会( )人才市场( )网络签约( )其它

应聘时间

请如实填写

应聘地点

请如实填写

应聘意见:  

 

 同 意                              

毕业生签名(本人不签字无效)XXX               X X  X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全称

单位隶属

所隶属部门

联 系 人

人事部负责人

(XXX)   

联系电话

如实填写

邮政编码

填写单位所在地的邮编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

所有制性质

国有/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外企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科研设计单位 学校 部队 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 其它(请打勾)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档案管理部门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用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签章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学校统一填写

联系电话

学校统一填写

邮政编码

716000

学校通讯地址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莫家湾村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院(系、所)意见

 

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章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

 

签章

      

备注:

如需要进一步约定工资、福利、违约责任等其它事项,请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协商后填写补充协议,并且签字盖章。如无需要,则不予填写。

 

                 

 

 

说明: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不得代填、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由用人单位填写;

3、学校审核意见由学校就业负责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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