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阅读次数:3317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求职补贴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学籍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申领发放程序。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申办发放。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所在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属、部属高校报省人社厅)。人社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高校应在收到拨款后1个月内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其中应包含被批准享受低保的最新起始时间)、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各高校报送人社部门申请汇总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一次性求职补贴初审表(样表见附件2)2份,公示文件2份,申请人员花名册2份,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和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高校毕业生和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
三、补贴发放情况备案和申请材料保管。各高校应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情况于财政、人社部门拨款后1个月内报人社部门备案。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学生的,要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回执明细”(包括学生姓名、学生个人账号、发放金额、学生手机号码、发放时间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的,要提供经补贴对象本人签名确认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学生手机号码、学生本人签名等)。同时,各高校将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各高校上报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个人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审核完毕后,退回至高校,由高校负责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3年)。
四、2013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2013届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的发放办法。各高校应于2013年7月完成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其中,时间紧迫的,可将公示时间缩短至2天),将初审合格的总人数和补贴总额报人社部门备案后,由高校先行垫付资金,于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向其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2013年9月底前,各高校将受理的2013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初审、发放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由财政、人社部门按核定人数和金额将补贴资金补拨各高校。
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发放2013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是保证该届毕业生及时享受求职补贴政策的应急措施,各高校要抓紧组织受理、审核毕业生申请,确保在毕业生离校前兑现补贴。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发放范围,保证资金安全。
五、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人社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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