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就业政策>>阅读文章

关于加强2007届毕业生签约管理的几项规定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7日    阅读次数:1332
关于加强2004届毕业生签约管理的几项规定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根据我校农学工发[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毕业生签约管理的几项规定》,对毕业生的签约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计划。   2、毕业生加盖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之前,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毕业生(甲方)\\\\\\\\\\\\\\"一栏的所有内容,并在\\\\\\\\\\\\\\"甲方签字\\\\\\\\\\\\\\"一栏签字,各院部负责审核毕业生所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写\\\\\\\\\\\\\\"学校(丙方)\\\\\\\\\\\\\\"一栏,并由院部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或负责人在\\\\\\\\\\\\\\"联系人\\\\\\\\\\\\\\"一栏签字。   3、毕业生对就业后的工资待遇、使用培养方向等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如实客观地向应聘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供需双方对《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附加书面约定。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和鉴证机关盖章后生效,或其它情况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定后视为生效。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于五月底前以院部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交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6、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7、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或鉴证机关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再签订新的就业协议。   8、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毕业生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每名毕业生只能换发一次),否则按违约对待。以旧换新时,需交纳协议书成本费。   9、毕业生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500元,违约金交学校计财处,违约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10、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毕业生想申请新的就业协议书,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已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   11、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升本科后,应及时通知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不按违约处理。   1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被省委组织部选调或考取了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务员以及因国家特殊需要抽调,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已签订的协议终止。   13、毕业前,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部收回(包括已考取研究生、专升本、未生效的协议),不上交的按违约处理。毕业时确实没有签约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将就业协议书再发到毕业生手中。   14、毕业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凭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果在两年择业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凭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6年12月23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