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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征兵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阅读次数:1463
 大学生征政策法规解读 

习总书记强调指出:“强军兴武,要在得人。”征召更多的优秀大学生入伍,是贯彻落实习主席人才强军战略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军事革命的重要举措征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要想让大学生们积极勇跃地报名参军,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入伍激励措施,真正做到入伍有政策、在伍有发展、退伍有保障。各级兵役机关和高校要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深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大学生和家长们了解掌握这些好政策,使参军入伍成为大学生的首要选项。那么,大学生参军入伍到底有哪些优抚政策呢?我们省征兵办对此进行了梳理归纳。下面,由我给大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一)优先征集入伍

普遍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可享受“四个优先”政策:一是优先报名应征今年,全国征兵网于110日就全面开通,适龄青年即可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许多兵役机关也会深入高校,与高校征兵工作站相互配合,积极为应征大学生办理报名手续。二是优先体检政考在大学生离校前,要完成大学生毕业生、在校生应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察和预定兵工作,逐人发放预定兵通知书。对部分未及时参检参考的大学生,也可于8月份,随征兵体检、政考一并组织。三是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预征对象入伍,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如果批准大学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也就是预定兵人数较多,本级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由上级兵役机关调整指标。省市两级在下达征集任务指标时,会充分考虑各高校预定兵人数,确保所有预定兵人员全部入伍。是优先安排分配。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将根据大学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大学生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二)入伍高校新生学籍保留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伍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摘自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号)](存在兵役机关向高校报送材料不不及时,导致少数学生保留学籍遇到困难)

(三)国家资助学费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摘自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存在少数高校须入伍高校新生交纳第一学期学费后,才给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办理学籍保留)

(四)大学毕业生士兵可直接提干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应具备七个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一、本二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三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本三录取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下一步,大学生士兵直接提干的名额增逐步增加,并成为军官来源的主要渠道)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和就业就学政策

(一)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岗位招考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摘自省政府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  2012年11月9日)。近期,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研究制定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政策。今年,我们也将在继续推动公务员招考和国有企业招聘政策的落实)

(二)复(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三)免试、升学和转专业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生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教育部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四)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摘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五)自主创业优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摘自省政府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  2012年11月9日)]

三、参军入伍政治经济待遇

(一)受到社会尊重

对于军属家庭,当地政府每年要敲锣打鼓为其家庭悬挂“光荣军属牌”,优先列入帮扶奔小康对象,优先享受政府各类优待政策,重大节日进行慰问,每年要评选表彰“模范军属”等。在这一方面,我省近年来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强军优属”活动,有些市、县区还优先为军人家庭进行门前道路硬化,有些免费为军人家属交养老保险,等等。可以说是“一人当兵、全家光荣”、“一次从军、终生光荣”。

(二)享受优待金

我省在全国范围率先推出义务兵家庭按学历优待的新政策。即: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奖励20000元,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关于贯彻落实陕发( 2015) 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 2016) 19号)]

(三)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补助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领取的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减去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的2倍。即: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期(末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即: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  2012年11月1日)]

四)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先:一是优先和优待医疗。二是游览参观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时,免收门票;三是在车站、银行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四、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安置办法

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因战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人员,由指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创业优待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余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

(三)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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